(DEMO示範) 落實邊境防疫,防範非洲豬瘟及秋行軍蟲入侵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海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等權責機關分工合作,於各機場及港口對中國大陸等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全面檢查託運及手提行李,並對所有進口郵包及快遞貨物持續實施100%X光檢查。另為因應中國大陸等地秋行軍蟲疫情擴散,海關配合防檢局嚴格查緝未經檢疫之活植物或植物產品走私輸入,如發現進口貨物或其包裝疑似附著秋行軍蟲即通報該局清查,落實邊境防疫,守護臺灣農畜產業及國民健康。

關務署表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如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之檢疫物,均須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防檢局申請檢疫,另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凡涉及輸出入規定貨物,如動植物產品等,皆不得以快遞方式進口,請國人網購國外商品或返國入境時,切勿購買及攜帶應檢疫產品,以免觸法受罰。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嚴防夾藏走私未經檢疫之動植物產品。

海關10711日至108522日累計查獲走私未經檢疫豬肉及含有豬肉製品7,25116,455.09公斤,1084月查獲10662.65公斤,較1083100120.18公斤及2128168.3公斤逐漸減少,顯現本署及所屬各關積極部署X光檢查儀及擴充人力,並與各機關合作強化邊境防疫力道,已有具體成效。

關務署再次強調,入境旅客經查獲擅自攜帶未經檢疫之豬肉製品等動物產品入境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罰鍰;擅自攜帶應施檢疫之活植物或植物產品(如水果等),則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5條之1規定處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廠商或個人進口貨物夾帶未經檢疫之豬肉製品等動物產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進口貨物夾帶應施檢疫之活植物或植物產品者,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規定亦屬刑事案件,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關務署特別提醒民眾及廠商務必遵守動植物檢疫規定,切勿擅自攜帶或網購應施檢疫之豬肉製品等動植物產品入境,如有相關疑問可洽防檢局專線諮詢(動物防疫:0800-761590,植物防疫:0800-069880),以免誤觸法網,害人害己